不超过2个
关于政府采购中业绩评分的设置要求,综合相关法规及搜索结果,具体说明如下:
一、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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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当业绩被设定为资格条件时,供应商需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 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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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明确性
需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避免因合同范围模糊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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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特定限制
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或特定金额作为业绩条件。
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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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若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同类项目的满分业绩一般不超过 3个 ,且项目年限通常要求 3年以上 (特殊项目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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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标准
建议采用量化评审标准(如分值制),例如每个项目满分2.5分,总分为10分。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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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采购标的关联性 :业绩需与项目功能、质量及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的必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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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项目调整 :博物馆、体育馆等复杂项目可依据实际情况延长业绩年限。
四、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开、公平、合理。
以上内容综合了不同地区及行业的具体规定,实际操作中需结合项目特性灵活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