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监督体系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三者相互独立又协同工作,共同保障财政及公共资金的安全与合规性:
一、政府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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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主体
政府审计由政府审计机关代表政府依法开展,是审计监督体系的核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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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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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如财政、税务、国资等)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公共资金运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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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财政政策执行效果及财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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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性地位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延伸,政府审计具有法律强制力,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具有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责。
二、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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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主体
内部审计是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开展的活动,属于单位内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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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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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单位内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合规性、有效性及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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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优化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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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要求
内部审计需保持独立性,但其监督范围仅限单位内部,不受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的直接干预。
三、社会审计(民间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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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主体
社会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承接委托开展,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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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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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财务报表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出具独立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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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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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政府审计的互动
政府审计会对社会审计出具的报告进行核查,确保其合规性;社会审计则通过公开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三者关系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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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 :主导外部监督,制定审计准则,指导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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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 :辅助政府审计,强化单位内部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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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审计 :补充外部监督,提升财务信息透明度。
这种分立与协作机制,既保证了审计监督的全面性,又避免了职能重叠与资源浪费,形成了多层次的监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