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禁止跨越隔离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了机动车临时停车和行人通行行为的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一、机动车临时停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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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停区域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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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路段限制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禁止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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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区域限制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外,不得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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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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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门或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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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停车应紧靠道路右侧,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需立即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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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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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人通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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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设施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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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方式
行人应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等设施过街。
三、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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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违反第63条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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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计算 :自收到罚单后15日内未缴纳罚款的,从第16日起按每日3%收取滞纳金,但总金额不超过罚款总额。
四、法律依据
以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
(注:部分早期搜索结果中提到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能为地方性规定或旧版条例内容,现以最新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