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条例》第80条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证件时可收取工本费,且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核定。
《道路运输条例》第8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时,有权收取工本费,但收费标准并非随意制定。具体而言,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核定。这一规定确保了收费的透明性与合理性,防止乱收费现象,同时为证件制作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工本费的收取范围涵盖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两类,涵盖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收费行为需严格遵循“工本”原则,仅限于证件的制作、发放成本,不得变相增加额外费用,旨在平衡行政管理与经营者负担之间的关系。
与条例其他条款协同作用,第80条作为管理细节补充,强化了道路运输经营的规范性。例如,结合第81条建立的投诉举报制度与第82条的监督检查流程,证件核发及工本费缴纳均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依法行政。涉及外商投资、危险品运输及跨区域运输的管理条款,共同构建了覆盖多场景、多主体的行业监管框架。
工本费政策的制定体现政府对行业管理的精细化要求。经营者需明确缴费义务,而地方政府则需定期公开核费依据,兼顾行政效率与公众监督。未来,随着数字化管理推进,证件办理流程可能进一步优化,但依法合规的收费原则仍将持续落地执行,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