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
广西黄显阳涉嫌的罪名及违法事实如下:
一、主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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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
黄显阳被指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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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项目承揽、林业用地审批等工作中,为私营企业主等特定对象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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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违规接受下属和私营企业主的礼品礼金、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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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提供便利并收取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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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加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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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纪违法
黄显阳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其违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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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继续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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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巨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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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与利益输送
除受贿外,黄显阳还涉嫌滥用职权,通过职务影响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林业资源分配等领域谋利,形成利益输送链条。
三、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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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 :2024年8月,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党委批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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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 :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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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2024年9月,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其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总结
黄显阳的案例反映了权力监督的重要性。其违纪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严重破坏了政治生态。此案体现了广西纪检监察机关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