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如下:
- 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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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放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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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费用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若夫妻中有一方无单位,则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承担;若双方均无单位,则由当地财政支付。
- 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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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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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 农村特别扶助 :
- 对于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除了上述的每月奖励费外,还可以领取同等标准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特别扶助金。
- 退休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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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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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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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 其他补助 :
- 独生子女的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独生子女家庭的权益,改善其生活条件,提高其生活水平。建议独生子女家庭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