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针对农村土地增设多项保护机制,重点规范征地程序、放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化宅基地权益保障,并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旨在全面平衡土地资源效益与农民权益维护。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以公共利益为征地前提,将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建设等六类情况列为合法征收范围,并规定征收须依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纳入住宅补偿与社会保障费用,取代原有产值倍数法,提升补偿公平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可直接入市,与国有土地同价同权,允许出让、出租及抵押,破除城乡土地二元体制。宅基地管理方面,允许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但禁止地方政府强制收回,同时明确禁止违背意愿流转、违法收回或强迫搬迁退出宅基地。法律设立“永久基本农田”概念,明确耕地保护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并建立补偿激励机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用用途。新法还将用地审批权限分类调整,压缩审批层级并实行“批什么审什么”模式,简化流程并压实地方政府责任。临时用地限制放宽至最长四年,但需严格复垦管理,同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整合原分项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土地督察职能强化并划定权责边界,新增挂牌出让法律地位并提高违法占地处罚标准,全面筑牢耕地保护与规范用地制度。
整体来看,新法从补偿公平化、入市开放化、权益保障具体化到管理立体化,构建起覆盖农村土地全流程的权益保障网络,既解决历史积弊,也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