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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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6-10倍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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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6-10倍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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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非农业建设用地
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3-5倍 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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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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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公式为: $$\text{安置补助费} = \frac{\text{被征地面积}}{\text{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 \times \text{年产值} \times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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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公顷最高不超过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1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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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若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足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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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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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农作物生长期补偿,通常为 一季产值的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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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期农作物最高按 一季产值补偿 ,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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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林木补偿
成年经济林木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砍伐的树木按实际价值补偿。
四、附着物补偿费
根据建筑物/设施的实际价值、使用年限及拆除成本计算,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五、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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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原则
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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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机制
区片综合地价每三年更新一次,非农用地补偿标准由地方制定。
以上标准均需经市、县政府依法批准,并公开透明。若补偿不足,政府可依法增加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