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时,申诉流程及时间要求如下:
一、校内申诉阶段(10-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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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诉: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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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期限: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复杂情况可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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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若复查发现事实、依据或程序不当,可建议撤销或变更决定,并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审议。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阶段(15-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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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诉:对校内复查决定不服的,15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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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期限:省级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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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区分事实认定、程序合法性等情形,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决定的结论。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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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为核心依据,明确申诉时效及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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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时需听取双方意见,并可依法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