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转业或退休
关于1999年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综合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一、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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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安置
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士官,可申请复员。复员后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规定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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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安置
服现役满10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公致残(二/三等伤残等级)等条件的士官,可申请转业。转业后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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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安置
年满55岁、服现役满30年、因战/公致残(特等/一等伤残等级)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申请退休。
二、其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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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 :转业/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地方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发放生活补助费,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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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与养老保障 :因战/公致残士官享受定期抚恤金,退休士官按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障。
三、政策依据
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制定,自1999年12月13日正式实施。对于1999年前入伍的士官,若施行后退出现役,适用新条例;若入伍时已执行旧条例,则按入伍时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综合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官方文件及地方实施细则,确保政策实施的权威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