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的安置地通常与其户籍地一致,但存在特定条件下的易地安置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安置地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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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优先原则
退役士兵安置地一般为其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遵循“从哪来回哪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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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及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军士 :入伍时户籍地即安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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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退役士兵 :若退役后不复学,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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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安置条件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者,可申请在父母、配偶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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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迁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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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地变更的(需结婚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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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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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群体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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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配偶退役军士 :可比照配偶随军条件在配偶驻地或父母常住户口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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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立二等战功或特殊岗位服役者 :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特殊岗位服役满10-15年的,可在符合条件地区选择安置地。
三、与“安置地”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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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地 :指最终落户或工作地点,由上述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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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指原籍或入伍时户口登记地,是确定安置地的基础。
总结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以户籍地为主,但通过易地安置政策可在特定条件下调整至父母、配偶或配偶父母常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