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待安置期间的养老保险政策明确保障其权益,关键亮点包括:待安置期养老保险由财政全额承担、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参照军队最后年度工资。具体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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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全额承担缴费:2018年8月1日后退役的士兵,待安置期间以军队最后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费率缴纳养老保险(8%计入个人账户),费用由安置地政府财政承担,无需个人支付。医疗保险单位部分同样由财政缴纳,个人仅需承担个人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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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龄与待安置期合并计算缴费年限:2012年7月1日前退役的,军龄和不超过1年的待安置期视同缴费年限;《军人保险法》实施后,军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地方保险合并计算。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2014年10月前军龄全部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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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灵活调整:若军队最后年度工资低于或高于安置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则按当地标准执行,确保待遇公平。待安置期最长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延至3年),期间还可领取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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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与接续流程简化:退役后未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安置到企业的,由单位办理接续手续。养老保险转移需提供部队出具的《信息表》《缴费凭证》等材料,至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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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优待: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军人,企业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至少签订3年聘用合同,且禁止以劳务派遣形式替代安置,保障长期就业稳定。
退役军人待安置期间的养老保险政策通过财政兜底、年限合并、基数优化等设计,实现军地保障无缝衔接。建议退役军人及时向安置地事务部门提交申请,确保权益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