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减资公告的撤销需满足以下条件及流程:
一、可撤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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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未满45天 :若减资公告发布后未满45天,可自行在公示系统中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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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程序未履行完毕 :需先完成公告期、债权人申报等法定流程后,方可申请撤销。
二、撤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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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公示系统操作
登录企业登记机关所在省份的公示系统,进入“企业信息填报”或“公告管理”模块,找到对应减资公告后点击“撤销”按钮(需注意系统版本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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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撤销申请材料
若系统无直接撤销功能,需准备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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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申请书(说明原因及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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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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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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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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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情况 :公告已满45天或法定程序未履行完毕时,无法撤销,需按原计划办理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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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影响 :撤销后原公告视为作废,需重新发起减资流程。
四、法律依据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减资需公告债权人45天,未满期不得撤销。
总结 :建议优先通过公示系统操作,若遇系统限制及时联系当地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