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示系统撤回
撤销公示的撤回操作需根据公示渠道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不同公示渠道的撤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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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信用公示系统公示的撤销与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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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需在系统内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撤销理由并附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自动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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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 :若需撤回已生效的公示信息,需先通过原公示系统提交撤回申请,部分系统需等待公示期结束或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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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媒体公示的撤销与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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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直接联系发布该公示的报社,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撤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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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 :报刊媒体公示一般不支持撤回操作,需等待公示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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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键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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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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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遗失声明公示期通常为45日(部分地区20日),未满期无法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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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期结束后,方可通过系统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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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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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撤销理由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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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书、营业执照补发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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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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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需在公示期内提出撤回申请,超期可能影响撤回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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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撤回后,若再次违法,需重新履行公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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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操作步骤示例(以国家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为例)
- 登录系统 → 进入企业信息填报页面 → 选择需撤回的公示信息 → 点击“撤销申请” → 填写撤回理由并上传证明材料 → 提交审核。
四、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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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第三方平台(如企查查、天眼查)的历史记录,需在官方撤回后联系平台提交证明文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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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公示错误导致权益受损,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向工商部门申诉。
建议优先通过国家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提交申请,若涉及其他渠道的公示,需分别处理。操作前建议备份相关证据材料,并咨询当地工商部门或律师确认具体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