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结束后的公告撤回需根据具体公示类型和时效要求操作,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企业注销公告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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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内可撤回
若注销公告仍处于公示期,企业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撤回,避免进入后续注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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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已届满不可撤回
若公示期已结束且未提交注销材料,则无法撤销公告。但企业可在公示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完成注销流程。
二、中标公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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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内部审批
招标单位需在公示期内完成内部审批,编制撤回通知书并发布在原公示媒体渠道,明确撤回原因、时间及范围。
三、其他公示类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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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操作 :若通过国家信息信用公示系统等平台发布,可在系统内找到“撤回”选项,按指引操作(需登录验证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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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 :部分情况下需向作出公示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撤回原因及所需材料。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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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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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