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不住人,国家或村集体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依法收回。以下分点说明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
1. 收回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以下情形下,国家或村集体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超面积使用: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
- 长期闲置:宅基地长期无人居住或使用,且未履行法定用途。
- 非法转让或占用:宅基地被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或违法转让。
2. 收回主体
宅基地的收回主体通常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3. 法律程序
收回宅基地需经过以下程序:
- 申请与审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 公告与执行:收回决定需向相关权利人公告,并依法注销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
4. 保障措施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收回宅基地时,应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禁止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收回。
5. 政策底线
国家明确要求,农村宅基地不得非法流转或占用,且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
总结
农村宅基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需合理使用。若出现闲置或非法占用等情况,国家或村集体可依法收回。但需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