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已打好地基是否会被收回,需结合是否动工、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一、可能被收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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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未动工
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特殊情况除外),村集体可申请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并收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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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倒塌或长期闲置
若宅基地上的房屋因自然灾害倒塌、被拆除或鉴定为危房,且未在规定期限内重建,村集体可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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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一户一宅”原则
一户多宅且超出规定面积标准,未主动腾退多余宅基地的,村集体可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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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需要
因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政府征收,经法定程序可收回宅基地,需给予补偿。
二、避免被收回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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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或动工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建房,可向村集体或政府申请延期,避免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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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主动交回
确定不建房时,应与村集体协商并办理交回手续,保留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明确宅基地收回需满足法定条件,如超期闲置、违反审批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