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负责对政府部门进行监察的部门。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它的主要职责是:
- 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调查职责: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 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职责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相似,主要负责对本地区的政府部门进行监察。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调查和处置职责,能够有效发现和纠正政府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