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开除)。这一规定源于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确将旷工行为与聘用关系直接挂钩,且计算时需扣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分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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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开除旷工人员的标准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直接规定,区别于企业适用的《劳动合同法》。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1年累计30个工作日是硬性门槛,无需额外规章制度补充。 -
执行要点
单位需注意旷工天数为“工作日”,统计时排除节假日。实际操作中,通常先进行警告或谈话,屡教不改再启动开除程序。特殊情况下(如突发疾病),需结合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属“正当理由”。 -
程序合规性
开除决定需经调查核实、书面通知等流程,保障当事人申辩权。若涉及编制内人员,还需同步办理编制核销、档案转移等手续,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法律争议。 -
例外与变通
部分地区或单位可能细化规则(如缩短累计周期),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对特殊身份人员(如军转干部)或历史遗留问题,需结合政策个案处理。
总结提示:
事业单位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确需请假需及时报批。单位则需平衡管理效率与程序正义,保留旷工证据(如打卡记录、书面警告),确保处理决定经得起法律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