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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低价投标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认定为废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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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若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报价且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若无法证明合理性,将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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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判定标准
- 明显低于成本 :需满足“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报价”或“低于标底(如有)”且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能力。 - 主观恶意 :需结合投标人行为特征,如串通投标、虚假报价等,但法律未明确将“恶意”作为直接废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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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无效投标将失去中标资格,可能面临罚款(如360万元项目的8‰罚款)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清单,禁止1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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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限制
采购人不得随意设定最低投标限价,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限制竞争或价格垄断。异常低价审查(如低于最高限价45%)可能触发专项调查。
总结 :恶意低价投标若符合“明显低于成本且可能影响质量/履约”的判定标准,可通过法律程序被认定为废标。但需注意,单纯低价并非直接废标理由,需结合具体行为和证据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