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业年金实施细则主要依据《河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核心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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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征缴
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合并征收,单位缴费8%、个人缴费4%,均划入省级归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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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集中管理
采用省级委托、市场化运作模式,由省人社局、财政厅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选择专业机构担任受托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
二、缴费与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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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与比例
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8%和4%,国家调整时同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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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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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账账户 :单位缴费按实账积累,个人缴费实行实账制,财政全额供款单位采用记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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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账户 :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将基金上划至省级账户,实行统一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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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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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构成
包括代理人(省人社局)、受托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需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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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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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局、财政厅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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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需公开、公平选择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确保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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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金运营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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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式
通过市场化机构进行投资运营,收益计入职业年金基金,实行统一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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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
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按记账利率计息,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额由财政补记。
五、实施依据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等上位法为依据,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
注 :最新实施细则可通过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官网或邢台市政府公开文件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