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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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仅限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公民或共犯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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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如身体痛苦、精神折磨)及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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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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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手段 :包括直接伤害(如捆绑、殴打、电击)和变相肉刑(如长时间禁闭、冻饿、曝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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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广义理解,包括所有了解案件情况但未作证的人,如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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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通过暴力迫使证人或被害人作出特定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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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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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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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刑期: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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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后果:致人伤残或死亡者,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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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对不知情或拒绝作证的人使用暴力,同样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