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对评分标准的质疑需依法依规进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以下是具体处理方式及注意事项:
一、质疑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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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质疑与申请复评
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前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明确指出评分标准不合理之处(如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不对应、存在地区或部门限制等),并附事实依据。招标方应在3日内答复,若逾期未答复,可申请重新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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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监管部门投诉
若招标方答复不充分或拒绝处理,投标人可向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机构投诉。投诉时需提供书面材料,说明评分标准违反的具体条款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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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途径救济
若投诉后问题仍未解决,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评分标准的合法性及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二、常见质疑类型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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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设置不合理
评分标准未与量化指标对应(如“市中心五城区业绩”仅针对特定投标人),或存在地区/部门限制,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六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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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不透明
评分细则模糊、缺乏量化指标,导致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引发“最高价者中标”或“歧视性条款”问题,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财政部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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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设置不当
如将“高级以上”职称限定为“正高级”,或存在职称加分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可能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条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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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要求 :质疑需在投标截止前10日提出,逾期可能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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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据 :收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往来沟通记录,作为后续投诉或诉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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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诉求 :质疑书应具体指出评分标准的问题点及法律依据,避免模糊表述。
通过以上方式,投标人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