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清明节作为法定假日的设立始于 2008年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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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的确立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修改决定,将清明节正式确立为法定假日,规定清明节当天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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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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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 :中华民国政府曾将4月5日定为国定假日,但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定假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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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前 :清明节仅作为法定假日,非全体公民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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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通过调休,清明节假期延长至3天(含4月4日、5日、6日),但调休后连续工作可能引发疲劳和交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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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清明节作为中国传统节日,最早可追溯至春秋时期,兼具祭扫祖先与踏青的习俗。其法定假日的设立反映了国家对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