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民族的政策和规定以促进民族团结、共同繁荣为核心,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强调民族平等、区域自治和依法治理三大支柱。
国家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自治权利,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赋予自治机关设立权和自治权,设立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级自治地方,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写入宪法,确保少数民族依法管理本地区事务。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结合民族与区域因素推动政治、经济协同发展。针对未达自治条件的民族聚居区,国家设立民族乡作为补充形式,保障其参与基层治理的权利。公民的民族成分由父母民族决定,年满18岁者可申请变更一次,需经户籍地和市州民族部门审核。高考录取中,边疆、山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学生可享受降分录取政策。语言文字方面,国家依法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在教育、法律等领域推行双语教育,并支持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化,人民币纸币上印有蒙文、藏文、维吾尔文和壮文四种少数民族文字。文化保护方面,国家实施“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扶持民族文化传承和特色产业,划定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并实施保护发展计划。在宗教信仰领域,《宪法》明确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强制信仰或不信仰宗教,宗教活动不得破坏社会秩序或损害公民健康。禁止民族分裂、宗教极端和暴力恐怖行为,维护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始终是各项政策的核心原则。国家通过政策倾斜、财政支持和人才培养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并持续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政策落实到位,保障各民族在现代化进程中共同繁荣发展,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