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复议被驳回后,可通过以下途径救济:
一、申请复议(限期内)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5日内 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 10日内 审查完毕,裁定正确则驳回申请,不当则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二、提起诉讼
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原先予执行裁定不停止执行。
三、执行异议救济(针对执行阶段)
若复议涉及执行行为(如超标的保全),可向执行机构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可向执行机构所在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直接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 15日内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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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或诉讼期间,原裁定不停止执行(先予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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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仲裁协议,可依据协议重新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