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纪检委处理结果不服的申诉途径及程序如下:
一、申诉受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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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批准或决定机关 :由原作出处分的党委(党组)或纪委受理,若该机关已撤销,则由同级党委或纪委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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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纪委 :可向上一级纪委申请复核,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进行。
二、申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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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资格 :受处分人本人或近亲属(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可提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权代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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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已生效 :需在收到处分决定次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申诉书,复审后仍不服可在次日起15日内申请复核。
三、申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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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 :提交申诉书,附原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等材料,明确请求及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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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组审查 :由承办部门成立复查组,书面审查案卷,可调查核实,经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并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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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或维持 :若原结论正确则维持,需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结案;若需改变则作出新决定并执行。
四、其他救济途径
若申诉未获满意结果,可向同级检察院举报或提起行政诉讼,但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注意事项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执行,复议或复核结论需书面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