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刑事申诉受理后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审查、处理三个核心环节,具体流程如下:
一、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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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与登记
申诉人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后,检察院需在3日内完成《刑事申诉处理登记表》的填写,并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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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
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在3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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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决定
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审批后进入复查程序,立案时限为3个月(复杂案件最长6个月)。
二、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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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审查
复查由2名以上检察人员组成,不受申诉理由限制,重点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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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查(听证会)
复查后可通过听证会形式公开审理,申诉人陈述理由,承办人展示证据,听证员形成多数意见并宣布结论。
三、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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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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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 :书面通知申诉人息诉,告知不可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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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错误 :按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由新合议庭重新审理,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需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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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依据
整个流程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