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的三种主要途径为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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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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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行政机关内部救济途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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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适用于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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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要求撤销、变更或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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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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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司法机关救济途径,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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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适用于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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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通过司法判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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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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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时的经济补偿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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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虽未在搜索结果中明确提及,但属于行政救济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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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要求行政机关对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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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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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和受理机关上存在本质区别,前者为行政机关内部救济,后者为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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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是救济结果的体现,需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申请。
以上信息综合自《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