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局处罚不服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具体如下:
一、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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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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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县局上一级行政机关(如市局)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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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通常为60日内(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但若法律另有规定则按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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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可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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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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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起诉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行政诉讼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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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后起诉 :若先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作出后15日内可提起诉讼;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可在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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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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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两种救济途径均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可能丧失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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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止执行 :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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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前置情形 :部分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需先复议后诉讼,但一般行政处罚无此限制。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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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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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