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治安处罚的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 60天 ,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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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如治安处罚决定)之日起 60日内 提出复议申请。例如,若于2025年5月1日收到处罚决定书,则需在2025年11月1日前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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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特殊期限
若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期限另有规定(如超过60天),则按特别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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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与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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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如重病、自然灾害)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自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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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请履行期限已到,且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自履行期限届满后60日内可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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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若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