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涵盖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与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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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向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可撤销、变更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责令赔偿。这是行政系统内部最主要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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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服,或认为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合法权益,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决赔偿。这是行政救济的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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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或不当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可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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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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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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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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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救济(向监察部门申诉)和立法救济(向人大申诉)主要针对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直接解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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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复议决定为诉讼前置程序(特定案件除外),诉讼结果可追溯影响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