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公布及后续处理的部门如下:
-
公布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 公布评估结果 。该部门需与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协同,形成信息通报机制。
-
不安全结论处理
若评估结果显示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需 依据各自职责 ,立即公告并采取措施,包括停止生产经营、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同时制定或修订相关国家标准。
-
协同与信息共享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需 及时通报评估结果 ,省级以上部门间也要共享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形成跨部门联动机制。
总结 :卫生行政部门是核心公布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执行后续措施,确保食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