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计为准”指在合同或法律条款中明确约定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常见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心在于通过独立审核确保资金合规性,但可能因审计拖延或行政干预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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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与适用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中,“以审计为准”条款通常由行政力量推动,将审计机关的监督行为转化为民事合同约束。若合同明确约定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法院一般支持其效力;但未明确约定时,审计结果不自动成为结算依据。 -
审计类型与争议焦点
审计分为行政审计(政府监督)、民间审计(第三方机构)和内部审计(企业自查)。争议常源于行政审计的强制性,如审计周期长、审减幅度大,导致施工单位资金压力。 -
承包人的救济途径
若审计程序长期停滞或结果显失公平,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突破条款限制。最高法判例表明,审计拖延属“不正当阻碍条件成就”,承包人有权主张按其他方式结算。
提示:签订合同时需明确审计类型与时限,避免模糊条款;若遇审计僵局,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