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法律政策,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需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一、法律依据限制
-
地方性法规限制
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或要求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准,均属超越立法权限,应予以纠正。
-
行政审计与民事合同分离
审计是行政监督手段,其结论不能直接作为民事合同结算依据。若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准,需符合以下条件:
-
约定需具体、明确,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仅适用于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
-
二、合同约定的有效性
-
合法约定 :若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该约定有效。
-
争议解决 :若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或实际工程情况不符,人民法院通常以合同约定或实际完成情况为准,而非直接采纳审计结论。
三、特殊情形处理
-
审计未完成 :若审计单位未出具意见,法院会审查原因并区分责任,但不会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
垫资施工风险 :禁止以审计结果拖延结算,避免影响施工企业及供应商款项支付。
总结 :以审计结果为竣工结算依据需以合同约定为前提,且需符合法律规范。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审计程序及争议解决方式,避免因审计结果引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