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审计为结算依据”的解释,需结合合同条款、法律原则及司法实践综合分析,具体如下:
一、核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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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优先原则
审计属于行政监督行为,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若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需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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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论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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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约定 :合同需明确“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避免通过“审计为准”等模糊表述推定行政审计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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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若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或工程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等方式主张调整,但法院一般不直接采纳审计结论作为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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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计与民事审计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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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计 :由政府审计机关实施,属于行政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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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计 :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属于平等主体间的专业审查。
合同中若约定“审计”,通常指第三方审计,而非行政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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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或约定无效(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审计结论可能被法院作为补充参考,但非直接依据。
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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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时效 :若政府审计长期未完成,可能影响结算进度,但合同约定的审计结果仍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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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机制,明确审计结果与合同价款的优先级。
以审计为结算依据需以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且需区分行政审计与民事审计的适用范围,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