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直接依据,这一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行业实践中已被明确。核心依据在于审计属于行政监督行为,而结算属于民事合同范畴,二者法律性质不同;关键例外是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为结算条件时方可适用;风险提示在于强制以审计为结算依据可能导致工程款拖延、争议加剧等问题。
审计的本质是政府对财政资金使用的行政监督,其目的是确保公共资金合规使用,而非确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等规定,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否则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实践中,若施工单位未参与审计过程或对结果有异议,单方审计结论缺乏公平性。
司法判例普遍支持“合同优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审计主体或程序,审计结果不能单方约束施工单位。例如,某案例中法院指出“审计结论需经双方确认才具结算效力”,强调民事合意高于行政监督。审计周期长、标准不透明等问题易导致工程款拖欠,影响中小企业现金流。
合理做法是区分审计与结算流程:审计可作为财务合规检查,而结算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计价标准等合同约定。若需引入审计条款,建议明确审计机构、时限及争议解决机制,避免模糊表述引发纠纷。
提示:施工单位应审慎审查合同条款,避免被动接受审计约束;若已陷入审计拖延,可通过司法鉴定主张权利。平衡行政监管与市场公平,才是工程结算健康发展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