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扣除项目需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执行,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准予扣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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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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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 :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可扣除,但业主本人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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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 :包括五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及住房公积金,以及从业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限工资总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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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 :仅限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及税法允许的其他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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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 :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费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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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 :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及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可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按同期同类**利率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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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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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 :除个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外的其他税金(如消费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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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固定资产、存货盘亏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除赔偿款后可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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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费用 :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运输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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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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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核算要求
生产经营费用需与个人、家庭生活费用分别核算,混用时按40%比例计入生产经营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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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结转规定
纳税年度亏损可结转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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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个人支出限制
业主个人工资薪金、为自身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等不得扣除。
三、不可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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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个人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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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如个人消费、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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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准业务招待费(需符合比例限制)
建议个体工商户建立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确保费用分类准确,以降低税务风险。具体操作中可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财税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