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的处理流程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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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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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局驳回理由不成立,将撤销原驳回决定,核准复审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续移交商标局完成审定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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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认为驳回理由成立,则直接作出驳回复审商标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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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申请人对评审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起诉阶段(仅限对裁定不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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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期限
必须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后30日内提起民事诉讼,逾期将丧失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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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对象
仅能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提起诉讼,不可对商标局原驳回决定直接起诉。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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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效 :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后15日内必须申请复审,逾期可能丧失复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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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准备 :起诉时需提供商标评审决定书、驳回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作为证据。
总结 :商标驳回复审的最终处理结果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若对裁定不服可通过诉讼途径救济,但需严格遵循法定时限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