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5号令第12条明确规定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基本要求,核心包括生产布局合理化、有害与无害作业分离、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等7项关键标准,旨在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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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布局与作业分离:工作场所需实现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区,避免交叉污染。例如化工企业应将高毒物质作业区独立设置,并配备专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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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功能明确划分:严禁工作场所内设置生活区域,如员工宿舍需与车间保持安全距离,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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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设施有效性:用人单位必须配置与职业病危害相匹配的防护设备,如通风系统、降噪装置等,并确保其持续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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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标准合规性:工作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如粉尘、噪音等定期检测并公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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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卫生设施配套:需配备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基础卫生设施,尤其对接触放射性或高毒物质的岗位需增设应急冲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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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人性化设计:工具、用具需符合劳动者生理与心理健康需求,如机械操作岗位需提供符合人体工学的设备以减少肌肉骨骼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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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兜底条款:其他未列明但涉及职业卫生的标准,如特殊行业(医药、核工业)需遵守行业专项规定。
提示:企业落实第12条时需结合具体危害类型制定细则,如定期开展合规审计,同时劳动者可通过工作场所公告栏或检测报告监督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