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依法对会计活动实施监督的机构或个人,主要包括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政府财政部门,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 其中,会计人员是核心主体,兼具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经济利益的双重职责;财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宏观监督权;社会监督则通过注册会计师等第三方机构独立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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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
各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内部监督的直接执行者,依法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包括审核原始凭证、确保账实相符、拒绝违规操作等。《会计法》明确赋予会计人员监督职权,但其双重身份可能导致国家利益与单位利益冲突,需坚持原则性。 -
政府监督的主体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主导力量,依法检查各单位会计行为(如账簿设置、资料真实性等),并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审计、税务等部门依职权协同监督,形成以财政部门为核心的国家监督网络。 -
社会监督的主体
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是法定社会监督主体,通过审计报告等形式对委托单位财务活动独立鉴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会计违法行为,形成公众监督补充机制。
总结:会计监督需内部自律、政府监管与社会鉴证协同发力。会计人员应强化职业操守,财政部门需优化监督机制,而社会中介的独立性则能弥补内部监督局限,共同保障经济秩序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