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会计法》第二章“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核心规范,明确要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真实、完整的会计核算,严禁虚假记录。 本章从会计凭证填制、账簿登记到财务报告编制,系统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全流程,并特别强调: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电子会计资料需符合国家标准等关键要求。
- 会计核算的基础原则:必须以实际经济业务为依据,禁止虚构交易或资料。需核算的事项涵盖款项收付、财物增减、债权债务、资本变动等七大类,确保全面反映经济活动。
- 会计年度与记账本位币:统一采用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公历年度,记账以人民币为准,外币业务需折算为人民币编报报告。
-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凭证、账簿、报告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电子数据同样受此约束,任何伪造、变造行为均属违法。
- 凭证与账簿的规范操作:原始凭证需真实合法,错误需由出具单位更正或重开;账簿登记须以审核后的凭证为依据,错误更正需盖章确认。
- 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报告需基于审核后的账簿记录,包含报表、附注和说明书,并由单位负责人等签字盖章,确保责任到人。
提示:会计核算是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严格遵守《会计法》第二章规定,不仅能保障财务信息真实可靠,还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企业应定期核对账实,确保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必要时依法变更并说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