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统治阶级将全国人口划分为四等,具体如下:
一、等级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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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人 (第一等)
本民族统治阶层,享有最高政治、法律特权,包括担任各级官职(如达鲁花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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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目人 (第二等)
包括西北、西域各族(如回回人、畏兀儿人)及中亚、东欧人,地位次于蒙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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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人 (第三等)
指原金朝统治区的汉人、契丹人、女真人,以及四川、云南等地被蒙古征服的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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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人 (第四等)
原南宋统治区的汉人及其他少数民族,社会地位最低,常受压迫与歧视。
二、法律与特权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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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人可杀南人,但需赔偿驴;汉人、南人不得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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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职分配上,蒙古、色目人占比超70%,汉人、南人仅24%-28%。
三、制度影响
该等级制度贯穿政治、法律、科举等,导致民族与地域矛盾激化,长期影响中国封建社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