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信息应当满足以下7个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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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性
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会计要素,保证信息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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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性
统一核算所有经济业务,全面反映预算执行、财务状况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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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性
信息需与公共受托责任履行及决策、监督需求相关,帮助评价或预测政府主体过去、现在或未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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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性
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延后,确保信息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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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性
采用一致会计政策,确保同一主体不同时期及不同主体间的信息口径一致、可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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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理解性
信息需清晰明了,便于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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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
以经济实质为核算依据,而非仅依赖法律形式。
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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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要求与《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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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结余包含结余资金和结转支出,属于要素分类范畴,非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