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政府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调拨的会计处理需遵循以下规定:
一、会计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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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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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调入 :按调出方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如运输费、安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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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调入 :按原值或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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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 :按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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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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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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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账面价值为0或名义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无偿调拨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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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已计提折旧,需同时转销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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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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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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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相关税费时,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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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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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调拨固定资产不涉及销售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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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调入方需根据新资产价值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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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金额资产
- 调入方按名义金额(如1元)入账,不计提折旧,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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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核算
- 若固定资产需安装,先借记“在建工程”,待安装完成后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四、会计分录示例
无偿调入固定资产(调出方)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贷:无偿调拨净资产
无偿调入固定资产(调入方)
借:固定资产
贷:无偿调拨净资产
借:其他费用(税费)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五、附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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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拨前需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确保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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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需完整记录调拨原因、评估结果及审批流程
以上规定综合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确保资产调拨的合规性与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