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与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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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器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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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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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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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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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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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构成
外购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及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包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有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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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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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临时设施等也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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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决算前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按估计价值计提折旧,决算后调整原值但不改变已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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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折旧与后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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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方法
企业可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
折旧应基于固定资产的预期消耗方式选择,与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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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期间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仍计提当月折旧;
提足折旧或报废的固定资产停止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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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支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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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确认条件的更新改造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需扣除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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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与维护相关的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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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终止确认与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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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预期无法产生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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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固定资产的类别、使用状况、折旧方法及减值信息。
五、特殊类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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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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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核算。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科学合理,反映其真实价值,并为企业决策提供可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