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
会计凭证保管年限调整为30年的政策调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2016年1月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2016〕12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由15年延长至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管期限也同步调整为30年。这一调整统一了全国范围内会计凭证的保管标准,结束了此前地区和企业执行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二、2019年1月1日《会计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2019年1月1日修订,将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由15年延长至30年,以适应信息化发展需求并强化会计信息管理。该修订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调整保持一致,进一步巩固了会计凭证长期保存的法规基础。
三、2020年1月1日税务领域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会计凭证保管年限30年的规定,要求税务机关对会计凭证进行30年审核和保管。这一执行标准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法》的调整保持同步,确保了税务领域对会计凭证管理的一致性。
总结
会计凭证保管年限延长至30年的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其中法律和税务领域于2016年和2020年分别完成配套调整,企业需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