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现行法律规定,职工自愿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无效,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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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义务不可免除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义务,不得通过协议或约定方式免除。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也支持这一规定,单位与职工不得以私下协议取代法定缴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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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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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责任 :逾期不缴或少缴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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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权利 :若单位未依法缴存,职工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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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况处理
若职工在入职时自愿放弃缴存,但离职时获得现金补偿,仍可要求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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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不影响补缴权 :放弃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单位需补缴应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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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 :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主张权益,法院通常支持职工的补缴请求。
三、建议
职工应避免签署放弃缴存协议,单位也应依法履行义务。若遇纠纷,优先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或法律途径解决,避免自行放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