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结算与工程结算科目是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中的核心科目,主要区别如下:
一、科目性质与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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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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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新增科目,旧准则称为“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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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性质科目:借方余额为“合同资产”,贷方余额为“合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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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内容:同一合同下与履约义务相关的结算对价,包括收入结转和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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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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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准则科目,属于过渡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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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内容:企业向业主办理的累计结算金额,包括定期结算和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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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算内容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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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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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结转 :借记“合同结算-收入结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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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结算 :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记“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反映定期结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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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处理:与“工程施工”科目对冲,余额反映未完工或已完工未结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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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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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累计结算金额,借记时对应“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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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余额:借方为未完工已结算款(存货列示),贷方为已结算未完工款(预收款项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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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表列示与余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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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结算 :期末余额根据流动性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借方)/“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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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 :无独立报表列示,需与“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后处理余额
四、新旧准则转换影响
- 新收入准则实施后,企业需将旧“工程结算”科目余额转入“合同结算”科目,统一使用新科目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