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占地补偿款未发放的,可通过以下途径**:
一、行政途径
-
投诉举报
向当地政府(乡级/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解释未发放原因。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费用应在批准后3个月内支付。
-
申请行政复议
若与政府沟通无果,可向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二、司法途径
-
起诉**
-
直接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特殊情形 :若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未支付补偿,可单独或共同起诉其要求支付。
-
三、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明确补偿协议履行及争议解决机制。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费用支付时限。 四、注意事项
-
保存征地协议、补偿标准文件等证据,用于后续**。
-
行政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月,超过时效可能无法起诉。
建议优先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若仍无果再考虑司法途径,以节省时间和成本。